一、刑事拘留措施种类有几种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独立且唯一的法律措施,的确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然而,从类别划分这一角度来看,拘留可划分为三种类型:治安拘留、行政拘留以及刑事拘留。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与透明度,公安机关对于已实施拘留的人员通常会进行深入评估与考量,如有必要,还需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将提交审查与批准日期延展一天或四天。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措施如何执行
倘若涉案嫌犯面临刑事拘留之境地,则应依照如下严谨步骤来执行相关法律程序:
首先,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负责主管领导进行批准,并签发正式的《拘留证》;
其次,当公安机关执行拘留行动时,须向被拘留人员展示拘留证,同时要求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亲笔签字以及按压指纹以示确认;
最后,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被拘留者逮捕,应当立即提请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审查与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具有其特殊性的法律措施,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拘留这个词语可以细化为治安拘留、行政拘留以及刑法中所规定的刑事拘留等类型。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严密性及透明度,公安部门会对被拘留者进行严格而周密的评估,若有必要,应当在拘留期限即将到期的三个自然日之前,向检察机关提出审查与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公安部门有权将提交审查的日期延长一至四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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