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免赔不赔的保险公司
时间:2024-07-05 23:41:05 1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不计免赔不赔的保险公司

关于保险公司的“不计免赔”条款,该项目的正式名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属于商业保险的附属类别,具体包括车损险及三责险等各类主险。作为一项附属险种,投保人必须已购买相应的“主险”作为前提,无法单独投保这一条款。此险种的主要保险责任即为“依照特定约定,在发生意外事故之后,根据所投保的主险条款中规定的免赔率,计算出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将在此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一般而言,若成功投保此险种,便可将原本应由自身承担的5%至20%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向负事故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二、不计免赔险一年多少钱

不计免赔险是指一种商业险的附加险。不计免赔险作为一种附加险,需要以投保的“主险”为投保前提条件,不可以单独进行投保,其保险责任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一般来说,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加给保险公司。

不计免赔险计算公式:不计免赔险保险费=(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计免赔不赔的保险公司”,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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