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丧生时,机动车的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将根据其责任限制金额进行赔偿。责任限制范围包括死亡与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限额规定如下:
1、若属有责任情形,其死亡与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则定为1.8万元;
至于财产损害赔偿限额设定为2千元;而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若机动车未承担任何责任,上述各项赔偿限额则相应调整为:
1、死亡与伤残赔偿限额:
减少至1.8万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下调至1800元;
最后,财产损害赔偿限额下降至1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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