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房屋异议登记必须要起诉离婚吗
时间:2023-07-26 10:15:31 4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担心另一方低价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损害自己利益时,可以考虑采取房屋异议登记的方法,使房屋交易暂时处于冻结的状态,达到保护房产安全的目的。异议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15日内必须去法院起诉。如果未起诉,异议登记将自动失效。

房屋异议登记法律规定是什么

房屋异议登记法律规定是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将其异议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加以记载的过程。

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夫妻关系或者家庭房产共有关系或者其他形式的共有关系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民法典》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作用在于防患于未然,在事实不明了前作出限制和提示。具体来说,异议登记的作用并不是涂销或变更不动产记载的事项,也不发生变更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而只是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从而使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进而对想交易该不动产的人予以警示。

异议登记相对于针对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而言的。所谓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就是说,一项不动产一旦在产权登记簿上登记,那么就推定该不动产属于登记的所有人。但事实上我们都知道,登记是可能有错误、延迟,或很多其他情况,使得登记簿的记载跟真实所有人并不一致,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本身有公示效力,在不动产的交易过程中,买受人可以根据登记认定卖方的所有权。

对于因房屋交易而可能导致权益受损的第三方来说,异议登记的警示效力是极为重要的,尤其是可以使得买受人丧失了主张自己是“善意占有人”的资格。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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