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根据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废旧金属收购业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浔阳区范围内的废旧金属收购业,应当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浔阳区公安分局备案后,方准开业。
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三、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报废汽车(含摩托车、农用运输车)。
四、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废旧金属收购业如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OO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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