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如何处罚
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的,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等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二、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法律风险管控是怎样的
第一,分包单位(劳务公司)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劳务公司)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劳务公司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三,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劳务公司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五,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六,劳务公司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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