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救济方式是什么?
有四种缓解方式: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住所地或者侵权人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持有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建立了特别禁止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在采取措施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但是,法院会考虑商业秘密诉讼禁令是否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只有在有担保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申请。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将审查四个要件:1、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2、是否存在损害事实(企业因商业秘密侵权造成了经济损失)秘密)
3、侵权如果以上四点都一致,则视为商业秘密侵权。
全文5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