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
共同共有人在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时未征得共有人同意,原则上抵押无效。但是,如果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的事实,而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对孳息的效力。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3.对添附物的效力:
(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
(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
(3)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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