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程序是: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5.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协议可以申请仲裁吗?
可以申请。
根据《办法》规定,这些情形可申请仲裁: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人均耕地面积、安置农业人口数的认定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协调和裁决;对安置补助费、住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安置人员申请协调和裁决;对安置对象的认定有争议的,由异议人申请协调和裁决;对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和裁决。
被征地农户涉及多个申请人和多个申请事项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一次性提出协调、裁决申请。提出争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是协调、裁决的申请人。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是协调、裁决的被申请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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