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聋哑犯或者盲人犯;
(4)预备犯;
(5)未遂犯;
(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7)犯罪后自首的;
(8)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2、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
(1)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
(2)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
(3)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杀人犯罪的;
(4)犯罪后案发前或取保候审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5)其它案件特殊情况,群众一致公认合情合法的。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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