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研发费用的会计和税务问题
时间:2023-05-02 18:32:28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贯彻落实科技规划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研发费用增减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核心竞争力中国企业竞争力。会计处理企业自行实施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别核算。在开发阶段,判断相关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包括:(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是可行的;(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是可行的;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使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

(4)有足够的技术条件,(五)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确实无法区分的,应当将研究开发支出全部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内部开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和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按照管理层预定的方式经营的所有必要费用构成,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注册费、注册费、注册费、注册费、注册费、注册费、注册费、注册费、注册费、注册费、注册费、注册费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摊销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特许权以及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息费用和其他费用资本化。在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除上述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的间接费用,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外,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经营损失,以及培训费用无形资产的经营费用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相关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职工薪酬”“应付”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目的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按照研究开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账户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贷记研究开发支出资本化账户。

企业在购买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时,应先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再按确定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后的研究开发支出分为资本化和费用化两部分,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创造性地运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者实质性地提高技术水平而进行的有明确目标的持续的研究开发活动,过程和产品(服务)。创造性地运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者对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进行实质性改进,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创新方面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能够促进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工艺,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如直接使用开放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器件、新产品、新服务或新知识等),等等)。具体项目应符合《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导意见(2007)》的范围。

在计算具体扣除额时,根据研究费用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增加扣除的方式有两种: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在扣除100%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与直接减免税相比,附加扣除的对象是企业的一些具体支出项目。这些项目支出越多,优惠待遇就越大。因此,附加扣除更有针对性地鼓励企业增加某些项目的支出。根据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按规定增减:(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和资料翻译费。(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缴纳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险。(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运行维护费、调整费、检修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专用模具和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费用。(7)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等费用。(9)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采购成本。(x)新药开发的临床试验费用。

企业研发项目获得的政府补助,符合非税收入条件的,按非税收入处理,形成的研发费用不予增减;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增减。

此外,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规定》,各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其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费用,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或加快折旧年限。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和法。

年中预缴所得税时,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扣除。年终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当按照规定计算附加扣除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地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评估意见。

在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草案,研发费用附加扣除需在研发费用优惠清单中单独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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