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寻衅滋事前科的再次寻衅滋事怎么判
有前科的人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判刑如下:
1、破坏社会秩序的,由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有前科案底的人,再次犯罪,构成累犯的,无法适用缓刑。如果有案底,但不属于累犯情节及不存在不适用缓刑情形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仍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涉嫌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需查明哪些事实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三、如何理解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行为
(1)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
(2)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产生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
(3)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
(4)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5)殴打不以造成伤害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6)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
四、寻衅滋事罪加重情节有哪些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有寻衅滋事前科的再次寻衅滋事怎么判,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现实生活当中和解指的就是刑事方面的赔偿问题达成的和解,如果说是涉嫌犯罪的话,还需要进行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n(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n(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n(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n(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n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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