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东建裕恒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来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蔡晖撤销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甲方)、广州市东建裕恒经贸有限公司(乙方)、广州市来泰贸易有限公司(丙方)、蔡晖(丁方)就本案纠纷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111060元,由乙、丙方各承担一半。上述费用已由甲方垫付,乙方及丙方应将各自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直接支付给甲方。
二、丙方将位于广州市解放北路1107-1111号101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编号为:穗房证字C2848275号,下称101房)转归甲方所有,价格为212万元。甲方负责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房管部门及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基数中212万元以内的税费,由甲方与丙方按照房管部门与税务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应负之税费;超过212万元计税基数而增加的买卖双方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三、101房现承租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丙方已收取的该承租人交付的自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止的租金共190万元,该款归丙方所有。自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止的租金由丙方收取并归丙方所有。2007年3月31日之后的租金由甲方收取。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拒绝向丙方支付租金,则甲方应积极协助丙方追讨。
四、甲方与丙方应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向丙方支付首期房款106万元。甲方、丙方应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101房的过户资料递交房屋交易部门,在房屋交易部门受理过户资料之日,甲方将剩余的房款106万元支付给丙方,并函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将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止的租金直接交付给丙方。丙方愿意为乙方垫付乙方依本调解书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甲方将乙方、丙方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共计111060元全额在向丙方支付的第二期房款中扣除。
五、乙方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申请本院解除对101房的查封。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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