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赔偿物损人伤的案件时,会按照他们自由的一套估值方式和价格判定方法,不会百分之百参考经济赔偿凭证。所以,在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肯定是按照有利于自身的标准进行赔付。比如您撞的电动自行车新车价格为2000元,用了两年了,可能经济赔偿凭证上记载您支付了三者1800元或者两千元略微往上,那么保险公司可能只赔偿1500元左右,因为它是按照市值估价来计算的。
一、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一)车损险保额确定方式有三种: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
3、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二)确定车损险保额的三种方式: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这种投保方式,保险公司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获实际损失的赔偿。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k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费,但是从保险上讲属于不足额投保。因为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之比,给予比例赔偿。因为车主是按照汽车实际价值投保,所有汽车零部件的保额都以它们的折旧价为理赔标准,万一在修车过程中需要更换新零部件,保险公司就只能参考该零部件的折旧价值,赔偿给车主一部分修理费用。
3、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这种投保方式通常发生在稀有车型或罚没车辆身上。因为稀有车型的价格在市场上往往没有比对性,价值又比较高,而罚没车辆的买价往往过低。按照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无论是按照上述三种车损险保额确定方式中的哪一种方式,在不考虑其他“从车”或“从人”因素的条件下,保险费率都是完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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