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改动也是大家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很多人认为只要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就可以为孩子更改姓名,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根据我国姓名登记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办理,因此,未成年子女需要更改姓名的,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办理,仅有一方是不能为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的。
父母一方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吗
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可以协商以谁的姓作为子女的姓氏,一旦协商确定下来子女的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予以改变。
目前,我国多数子女随其父亲的姓。非婚生子女,大多随母姓,也可以随生父的姓。继子女可以保留自己原来的姓,即其父或母再婚前使用的姓,也可以随后父或后母的姓。如果继子女已有辨别能力的话,应当尊重其自己的意见。如果继子女小时候改随后父或后母的姓,其成年后,有权利改回其原来使用的姓。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可以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养子女可以保留原姓,也可以随养父的姓或随养母的姓。
根据我国《姓名登记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办理,因此,未成年子女需要更改姓名的,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办理,仅有一方是不能为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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