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服刑期间的义务
时间:2023-03-09 19:11:36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监狱管理和教育的义务

【《监狱法》】

第七条第二款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2)接受劳动改造的义务

【《监狱法》】

第六十九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3)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4)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5)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6)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义务。

一、监狱劳改有报酬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而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劳动改造是没有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二、劳动改造和坐牢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改造和坐牢的区别如下:

1、劳动改造,简称劳改,是我国改造罪犯的重要政策,对罪犯进行强制劳动生产,在劳动中罪犯对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改恶从善,重新做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2、坐牢,本意是关在监狱里。但在民间对在看守所中的刑事拘留人、行政拘留人都统称坐牢。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牢,本意是监狱,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罪犯在坐牢时,在监狱的监管下,需接受生产劳动、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根据规定,获得报酬并得到劳动保护。罪犯在劳造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规定处理。

劳动改造和判刑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劳改是刑罚执行措施,判刑是刑事司法活动;

2、适用对象不同。劳改对象是罪犯,判刑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3、执行场所不同。劳改在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执行,判刑是在人民法院。

劳改是劳动改造的简称,通过对入狱者的强制性劳动,来达到管理人的目的。

判刑是判决刑罚,是指依据刑法规定判定罪犯以一定刑罚。

劳动改造和坐牢两者的关系是,劳动改造不一定进监狱,进监狱一定要劳改。劳动改造是通过对入狱者强制性的劳动,来达到管理者认可的目的。劳动改造机关会对已判决的犯人,按照犯罪性质和罪行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予不同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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