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a是否会将B公司20%的股权低价转让给C公司?是否需要按照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27号公告核实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自然人将其股权转让给其控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正当理由之一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实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的通知》(国税发27号通知)第一条规定自然人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入,计税基础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按照公允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方式进行核定,税基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2)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下列情形:
1.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亏损的;
2
3.将股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负有直接赡养义务的照顾人或者扶养人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持有的B公司股权的成本价为1000万元,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自然人a将B公司20%的股权按成本价转让给C公司,但未按公平交易价格定价,属于估值明显偏低的情形。无正当理由低估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7号的规定进行核实,2010年
自然人将其股权转让给其控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正当理由之一。因此,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的方法核实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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