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上诉不加刑原则
时间:2024-03-07 07:46:01 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论述上诉不加刑原则

所谓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具体含义乃二审法院在对仅有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诉讼代理人提出上诉请求的特定案例进行审判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加重被告人已经被一审法院宣判的刑事刑期。

但需注意的是,若检察院对此类上诉案件发出抗诉通知或自诉方提出上诉,则该原则便无法适用。

遵循此项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但有利于给予被告人在行使上诉权利上无拘束感,促进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严谨认真工作态度,避免冤屈、虚假、错误案例的产生;

同时也有利于二审法院能够及时发现并改正原先审判可能存在的错误,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重新审理,为被告做出公正的判决。

如此一来,有助于全面提升人民法院的办案水平及质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论述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如下:除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外,刑事被告人申诉一般不会加重刑罚。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所以在判决书下来后有效期内不服判决的可以提起上诉。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n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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