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筹备期间的企业责任应当依法由其发起人或设立人承担。
当公司依据法律程序正式成立之后,其设立人为组建公司而进行的一系列民事行为,其所带来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均将由公司全权承担。
倘若公司未能成功建立起来的话,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就将会落在设立人身上。
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人是两个或者多个自然人的话,他们还会承担相应的连带债权,背负相应的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对措施。
全文3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