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单位滥用职权的方法如下:
1、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立法,对不够确定的概念、对象、标准、幅度、范围等要进一步合理规范;
2、完善司法救济途径能否赋予相对人充分的救济权利,对纠正行政滥用职权,保护相对人权利至关重要;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法律将行政自由裁量权授予行政主体,是适应当今社会变化迅速,行政权由过去的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转变的必然选择。
一、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委托吗
可以。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例如处罚款时,被处罚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交纳罚款。是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看,我国行政处罚法并不排斥相对人的代理权。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并行不悖的,要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公正、公开的处罚程序,相对人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处罚程序及适用的法律有知情权,在相对人凭自己的法律素养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允许相对人委托代理人参与某些程序,有利于充分保护相对人利益。
二、行政行为不作为造成严重的后果该怎么办?
(1)行政不作为的将会涉及到受方的尸体权益在通常的行政行为之中,在程序的法律层面上,我们将行政的主体定义为法定义务主体,而被行政的对象则是权利的主体,即,被行政的主体的权益在法律规定上是受到严格的保护的,行政部门机关有义务去保证行政对象的权利,同时如若行政主体违反了相关的法律程序的规定,其必然要承担相对的法律后果,(2)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容易滋生腐败行政不作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原因在于,行政不作为的评价标准是一种软性的指标,在事件上的体现则可以体现为工作人员对于行政行为一种“度”的掌握,然而我国的执法与行政环境相对来说不是非常严谨,(3)行政不作为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合法利益在行政机关的最终目的在现代法治国家履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职责,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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