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求退出公司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时间:2023-06-22 18:34:58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限责任公司是集资合性和人合性为一体的公司,它不仅依靠股东的出资来保证公司的运转,同时也需要股东的共同努力来经营管理公司。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退出公司。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操控着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并通过其他方式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对此,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在法定条件之下,通过法定程序退出公司权利。股东退出公司,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一、具备公司法规定的3种法定情形,即,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二、首先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股权收购事项依法作出裁判。

一、公司收购股东股权条件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提起讼。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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