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任务过程中为支出以内必要费用而垫付时,委托人应根据合约约定全额支付相应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
这就意味着,作为委托人,您有义务预先交付处理委托事务所需的相关费用,若在执行委托任务的过程中,受托人因支付用于完成此项任务的必要费用而先行垫支,您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其退回付出的该笔费用及附加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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