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判决书对方不签字如何结案
倘若在交通事故中,涉及方没有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仍然存在着结束案件的可能性。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所确立的原则,即便对方对相关结果持否定态度,拒绝签署并参与到调解过程当中来,交管部门也可依据自身职权,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详细列明相关信息,随后将之交付给相关人员。
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对方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持有反对意见,或是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甚至排斥通过调解方式,那么诸如此类情形均不适合再进行调解。
在此背景下,事故当事人则有权选择采用以下途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损害赔偿争议问题:首先是倡导求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其次还可以考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最后便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若对方在协商赔偿事宜时表现得不够合作,那么我们可以利用之前取得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以此向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而申请强制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二、右转让直行还是直行让右转交通规则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右转车辆必须礼让直行车辆行驶,这是出于对直行车辆享有优先通行权的尊重。
在实际驾驶过程中,右转车辆需逐步降低车速以等待直行车辆完全通过之后方能继续前行。
当直行车辆无障碍通过路口之后,右转车辆方可稳妥地行驶通过。
根据法条所指,若信号灯显示为红色,右转车辆依然可畅通无阻地通行,但须避免妨碍已选择前进或后退的车辆以及两侧步行中的行人。
在车辆进行转弯时,应尽量礼让直行车辆先行;右转车辆亦应遵循同样原则,在左侧车辆具有优先权的情形下,给予充分的礼让空间;同理,辅道行驶的车辆在面对主干道车流时,也需严格执行让行标准;同样地,在车道排列上,左侧行驶的车辆也应该给予右侧行驶车辆更多的礼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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