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
时间:2023-07-04 08:55:34 1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管理你们村的土地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而不是镇政府。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完善土地管理法制度的几点感悟

本文教授探讨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度的发展历史,并且对修订土地管理法提出了几点宝贵的意见。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经过了不断充实和完善的发展历程。1986年6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2004年8月,土地管理法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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