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失致手术后失明丧失性功能被判赔偿
时间:2023-06-08 19:03:36 2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李某40多岁时,手脚明显增大,且经常头痛乏力,腰酸背痛。2009年2月,他从太和县到105医院求医。经诊断,他患上了垂体腺瘤。当时,医生告诉李某,可采用伽马刀手术治疗,而伽马刀是一种非常先进的放射治疗设备。当年2月13日,医院对李某进行了分次伽马刀治疗。出院后,李某复查发现瘤体确实萎缩。术后一年,李某双眼几乎失明,性功能也完全丧失。从2010年开始,李某先后在阜阳、合肥、北京、上海等地求医,可情况却没好转。这使得李某怀疑到了一年前的伽马刀手术。

维权第一回合,李某做司法鉴定前往医院索赔。2011年3月,太和县清浅法律服务所委托一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情况做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李某的右眼完全失明、左有0.5视力,构成三级伤残。而且,医院对李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李某目前的医疗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此后,李某要求105医院给予经济赔偿。经双方协商,2011年7月6日,医院与李某签订一份《医疗纠纷和解协议》,内容大致为:一、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后遗症属临床允许发生的并发症。二、医院同意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37万元。三、协议为最终一次性了结协议。

维权第二回合,李某求医仍无效才知院方忽悠。拿到补偿款后,李某继续求医,但病情不见任何好转。后来李某才明白,所谓的和解协议存在逃避责任的嫌疑。于是,李某向蜀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向105医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0多万元。诉讼过程中,根据双方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另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李某的疾病治疗方法有手术治疗、放射治疗及药物治疗。结合李某病情,首选伽马刀治疗是不合适的,医院存在过错。医院在治疗前未进行眼科检查,李某术后一年多双眼盲目。这与伽马刀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程度拟为60%-80%;李某接受伽马刀治疗后,睾酮水平明显降低,不能排除与伽马刀治疗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程度拟为20%-40%。据此,经合肥中院终审,判令105医院赔偿李某63.7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37万元,还应赔偿26.7万余元。此外,还要赔偿李某5万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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