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庭自愿认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227条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第231条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实务中,对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应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认罪程度
认罪的程度是确定当庭自愿认罪情节从轻比例的首要因素。稳定地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和情节的,会获得较大的从宽比例。
2、悔罪表现
悔罪是当庭自愿认罪情节从轻的重要因素。认罪没有悔罪的,从宽幅度要小些。
3、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轻重
犯罪的性质和罪行轻重是从宽处罚的主要因素。犯罪性质恶劣,罪行重的,从宽幅度要小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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