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3日发生在邵阳市汽制二村的枪击命案有了一审结果:7月28日,邵阳市中院认定被告人付某(现年41岁,曾多次被判刑)在被人枪击不中后持刀杀人不属正当防卫,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昨日,在接到判决书后,被害人王某的遗孀提出了疑问,表示将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提起抗诉。
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该案发生后,邵阳市警方立即组织力量抓捕凶手,2004年8月14日中午12时,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抓获犯罪嫌疑人付某,当场从其身上搜出仿六四式手枪一把。经过对弹道痕迹进行测试,警方确认,从8月3日王某被杀现场提取的弹壳,是从付身上缴获的枪支发射出来的。
2004年11月3日,邵阳市检察院以付某犯故意杀人罪向邵阳市中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遗孀吴立容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邵阳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审理认定被告不属正当防卫
法庭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民间高利贷借贷而引发的血案。2002年10月,邵阳人梁某经姚某介绍,借了一笔高利贷给私人老板刘某,后刘某躲避追债。梁某要付某找姚某,要求姚找到刘某要回5万元本金,并承诺要回钱后无偿借给付。姚则找到王某帮忙,双方各不相让。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3日晚上11时,付某与谢某在邵阳市汽制二村找到王某,双方再次谈崩,王扭头就走。付追上去,王见状掏出一把仿六四式手枪,朝付开了一枪,但未击中。付上前用左手抓住王持枪的右手,抽出一把弹簧刀朝王前胸猛捅数下,在将王的枪支夺下后,付又持刀朝其身上猛捅数刀。王倒地后,付又持刀朝王身上捅了几刀,然后带着那支手枪逃离现场。王因流血过多导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后经法医鉴定,王面部、颈部、胸部、手臂共有19处刀伤。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在王某倒地后继续对其捅杀,其行为不属正当防卫,故判处其死刑,并赔偿原告吴立容各类费用10万元。
经一审再审后凶手被判死缓
付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05年4月29日,省高院发出裁定书,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7月28日,邵阳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插手高利贷债务纠纷,王向付开枪,付持刀杀死王,其行为属于互殴性质。王对本案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故判处付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判令付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
原告吴立容昨日接到判决书后,准备向省检察院、邵阳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希望检察机关能提起抗诉。吴认为,案发现场的仿六四式手枪到底是谁持有、谁开的枪均有疑问,口供只是付的一面之辞,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的证词,值得怀疑;王某身上有19处刀伤,但付只承认捅了数刀,此案可能还有其他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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