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次涉及离婚并存在债权纠葛的案件中,若相关债权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之前,那么法院将据此作出裁决,确认该债权归属为拥有者所属;
然而,若该等债权是在婚姻期间内创造所得,除非夫妇二人有所特别的约定予以排除在外,否则仲裁庭将会依循常规做法,认定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依据公平原则,大抵会进行公正且合理的裁决,规定双方可以平分此笔债权;
然而,对于具体案件,仍应考虑到实际情况并尽可能的遵循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及无过失一方利益的法律原则。
当然,如果夫妇二人曾对该等问题做出特殊的约定,那么仲裁庭将遵照这些约定来妥善处理相关的债权事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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