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伤认定办理怎么投诉
时间:2023-05-13 15:44:12 2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厦门工伤认定办理怎么投诉

0592-5323210。

二、厦门工伤认定办理的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社会保险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

4.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78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5.《福建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本级工伤认定管辖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00号)明确管辖对象:在国家有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出台前,在省本级参保的国家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其他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央属行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事业改企业单位和其他性质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三、厦门工伤认定办理材料

1.首次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

2.伤者身份证及复印件;

3.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伤者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属参保职工,受伤情形明确属工伤,目前还在工伤协议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填报,附表:《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

6、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的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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