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个人因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被辞退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获得几个月的工资收入,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取平均值。具体平均法为: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在企业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工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实际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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