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与鉴定机构共同确定检验、鉴定工作的截止日期,且该截止日期原则上不能超出三十天的范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事故车辆的鉴定工作最长也不会超过这三十个自然日。同时,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书还应附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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