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故意杀人案件,不仅有第一现场,而且还有第二现场,第一现场往往是作案现场,而第二现场往往是抛尸现场,有时第二现场又有好几处,所以针对不同的杀人现场应有重点地收集不同的物证。一般来讲,有第一杀人现场的应收集下列物证:
(一)作案工具。杀人案件有不同的杀人工具,如刀、枪、棍棒、石块、砖头等。很多情况下,这些凶器都是留在现场的,所以在勘验现场时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工具,也可与被害人身上的伤痕进行印证。
(二)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在现场的各种物品,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有关的辅助物品,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衣服、帽子、首饰,凡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的一切物品都应收集。
(三)收集现场所留下的各种痕迹,如擦干过的血迹(压痕、撞痕、碰痕等),现场留下的血迹、脚印、指纹、唾液痕迹,这些痕迹多是比较细微的,需要仔细分辨才能收集。
(四)收集现场留下的其他物品,如毛发等物品。在第二现场要收集的物证主要就是尸体。第二现场大多比较偏僻,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不会被别人发现的地方,如河底、水底、沟底、树林里,甚至用土埋藏、用硫酸毁尸等。在发现了第二现场之后,应立刻把尸体保存好,以便作勘验和鉴定。
(五)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住所或其他场所内的物证。
对这些地方收集证据的重点,应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工具,作案后所得到的财物,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如血衣、血裤等。
如何收集故意杀人现场证言
(一)在很多情况下,故意杀人案件都有证人证言,包括目睹者证言,知情人证言,扭送人证言,被害人亲朋好友证言,被害人单位的知情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朋好友、邻居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证言,这些证言都是证明案件有力的证据。目击证人证言的收集应突出以下内容:
1、故意杀人案件案发的时间、地点;
2、犯罪者的人数,各自的长相、身高、口音、手拿的凶器,身上明显的生理特征等;
3、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搏斗的过程,被害人身上有无创伤,伤势怎样,犯罪嫌疑人身上是否受伤,伤在何处;
4、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
5、目睹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
(二)对见证人的证言应重点询问下列内容:
1、见证人的自身情况,如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认知能力、精神状态等;
2、见证人与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3、见证人是在何种情况下被邀请作见证人的;
4、见证人所见到的搜查、扣押、勘验的全过程;
5、司法机关在进行上述司法活动时,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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