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融资租赁业务的具体标准如下:
1、租赁期届满,租赁资产归承租人所有;
2、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现值几乎相当于此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现值几乎相当于此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分析
由出租人使用在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向制造厂商支付货款,购进设备后直接出租给用户(承租人)。这种租赁的租约一般包括两个合同:
(1)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一项租赁合同;
(2)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订货要求,与厂商签订一项买卖合同。
直接融资租赁的条件除必须具备融资租赁的特点外,直接融资租赁还必须满足以下两个附加条件:
(1)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最低租凭得款额)确有保证且可合理的预计;
(2)不存在影响出租人成本补偿的重大不确定因素。此项不确定因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承诺为租赁资产提供广泛的服务,或排除租赁资产过时或陈旧的保证等。租赁开始日,这种租赁所涉及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等于其公允价值。
经济发达国家的绝大部分租赁公司普通采用直接融资租赁的做法。在我国,资金力量雄厚的大租赁公司也采用这一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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