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7、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可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物业服务费补贴标准
《关于调整市区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区内多层及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暂按三级标准确定,其中多层安置房为0.4元/平方米月,区管委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0.2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1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为1.10元/平方米月(含公共能耗费、设备维修年检费等应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的费用),区管委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0.7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3元/平方米月,物业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
上述标准阁楼减半计收(补贴),涉及安置小区中的商品房、营业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与业主商定,区镇不予补贴。
《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生活福利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
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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