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三种。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一是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二是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从字面意思来看,存疑是存在疑问,不能起诉,决定不起诉是没符合起诉的条件,不能起诉。
存疑不起诉后如何继续侦查
存疑不起诉后侦查机关需要继续侦查该案件,由于存疑的首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导致检察院的职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了疑点。检察机关行驶国家检察权的重要形式,具有相当的社会影响,为防止检察机关对此权利的滥用,必须对此进行监督。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的监督方式主要有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监督、侦查机关的监督、上级检察机关监督、和本级检察机关自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
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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