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报警没有多大作用,建议起诉。如果有承诺书,对方不履行就是违约,对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承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具有同等效力。
(二)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二、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可以吗
承诺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
1、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问题。该第三人可向债权人提出原债务人可提出的抗辩。但在没有不同约定的情况下,该第三人不得就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关系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亦即不得以其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同时对于须由原债务人亲自提出的抗辩及债务人基于其后发生的事实进行的抗辩,该第三人不享有。对于作出承诺之前原债务人可以提起抵消的债务,第三人同样无权提出抗辩。
2、第三人作出承诺之后是否有权撤销或变更问题。,第三人作出的承诺,在债权人表示接受前,第三人有权对承诺作出撤销或变更。债权人的权利因第三人作出承诺而成立,又因债权人表示享受利益的意思而确定。债权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接受,也可以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接受,如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给付或提起诉讼、接受第三人的履行等。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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