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是指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之前以法律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发出通知,督促其自觉履行行政决定,并催告如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行政决定,将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催告程序的特征
1、催告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非主要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由先行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若干具体环节组成。
2、催告程序是整个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启动的前置程序。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个大的程序机制,是由若干个程序环节所构成的。
3、催告程序不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整体程序过程来看,催告程序只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个环节,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启动程序。
4、催告程序是引导当事人介入行政强制执行过程的程序。
二、催告时间规定
行政强制法中对行政机关的催告期限规定分为二种情况:
1、代履行的催告期为三日。
2、申请法院执行前的催告期为十日。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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