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法是如何规定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
1、一般程序:
(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特殊程序:
(1)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
(2)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冻结: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是指由不同法律文件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的规范,它包括了法律文件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创设和细化两种类型。
1、创设:指在上位法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下位法首次针对某种行为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可以针对任何违法行为,创设任何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等)不能创设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2、细化:指在上位法已经对某种行为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下位法对该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细化的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如《森林法》第37条第3款的规定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无证运输木材的,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后者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
(4)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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