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时间:2023-05-08 21:31:36 2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住房公积金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提取条件

住房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4.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非住房类

兰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限制提取

兰州住房公积金限制提取条件

三、提取材料

房屋类:

兰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非房屋类:

兰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四、提取流程

1.提供提取资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持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3.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

4.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应持身份证、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五、提取额度

全额提取:

属于以下提取情形的,可以现金形式全额提取并销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7.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8.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部分提取:

兰州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条件

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提取时间

公积金提取间隔:公积金每隔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提取一次

提取到账时间:自申请受理日起3个工作日内

七、提取地点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红古管理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广场天健10号楼0931-6222528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榆中管理部: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255号0931-5232586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皋兰管理部:兰州市皋兰县城广场政务大厅东侧0931-5726928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登管理部: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滨河路1398号0931-6423205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宁管理部: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兰天学生公寓斜对面2楼)0931-7650551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固管理部: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12街区兰欣花园4号商铺0931-7553351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七里河管理部: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819号—843号(百合家园4号2楼西侧)0931-2318029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关管理部: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3号0931-8730782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86号0931-45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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