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时间:2023-02-04 18:02:44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住房公积金是什么?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退休;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含1年)的;

6、非本市户口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7、调出本市的(不含本市范围内的调动)、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0、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提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份)滨州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填表说明

3、并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房屋类滨州市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非房屋类滨州市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四、提取流程

1、申请申请人具备支取条件后,填妥“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受理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一并送业务受理大厅初审,初审合格后方可受理:

(1)、填妥的“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符合支取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与个人公积金开户行一致的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见备注)。

3、审批会计核算科对已受理的支取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交由主任审批,审批后转受托银行。

4、转入个人银行账户材料受理当日起第三个工作日的下午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转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备注:申请人可通过单位公积金业务经办人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开立银行并提供同一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五、提取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证日期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期间的贷款本息总额。

4、职工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期间的贷款本息总额。

5、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本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不超过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

六、提取时间

1、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银行盖章的近一年的还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或个人还款存折)及还款计划表;2.职工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解冻通知书及结清证明(结清贷款时间应在一年以内)。

3、一年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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