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考量,唯有在持有确认许可证或具有相关经营资格的机构主导的商业活动才能视为合法行径。
我们言及的“车辆挂靠”,即是实现交通营运过程中的快捷性的必要条件,通过购车并有意地将其注册在合乎运输经营资质要求的机构名下,接着依循该机构之名主导实际经营的模式,挂靠者须定期向被挂靠者支付约定的管理费用。
详细说明如下:
首先,“挂靠车辆”的实质是为了满足交通营运的特殊需要,经过申请程序之后将购买的汽车注册在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机构名下,利用其名义展开实际营运事务。
在此期间,挂靠者须向被挂靠者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
其次,“挂靠车辆”的运作主要依赖于挂靠协议来明确规范挂靠双方(即挂靠者和被挂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再者,鉴于挂靠车辆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事实上的车主与注册在案的车主并非出自一人之手的情况,在交通意外引发人身财产损失时,受侵害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具有连带赔偿责任的挂靠者以及被挂靠单位提出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文5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