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丈夫未经其配偶许可擅自将机动车办理抵押手续,那么在此情况之下,其配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这主要是由于机动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未经配偶的明确同意,丈夫擅自实施的抵押行为应属无效之举。
所谓“抵押”,乃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债权人)之间通过书面协议方式达成共识,明确规定无需转移抵押财产的实际占有权,仅将该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
当债务人未能履行相应的债务义务时,债权人便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项财产进行折损或进行拍卖、变卖,并从所获收益中优先获得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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