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犯罪没收财产是不是没收犯罪人的所有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
二、没收财产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三、没收财产执行顺序对被执行人的影响
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财产刑的情况下,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顺序,对被执行人财产利益的影响是有区别的。假如没收财产刑先于罚金刑执行,那么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其最终将承担罚金刑随时追缴的负担,直到罚金刑全部执行完毕为止。特别是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都应没收,其基本丧失再缴纳罚金的能力,罚金刑的执行也会遥遥无期,被执行人将长期背负被追缴罚金的刑罚制裁。[1]这种情况属于在已经剥夺被执行人全部财产的制裁方式之外,又增加了科以罚金的经济制裁,加剧了财产刑的严酷性,对被执行人日后的改造和刑满释放后顺利回归社会,易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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