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一、遗产继承权利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二、对于未出世的胎儿谁可以享有赔偿请求权
对于未出世的胎儿孕妇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初生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其监护人应当作为法定代理人行使。如果胎儿出生时死亡,无论是侵权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胎儿都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即孕妇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因为胎儿是母亲的组成部分,伤害胎儿就是伤害母亲的健康,母亲有权要求赔偿。
三、私下赠予的胎儿有法律效应吗
财产赠与胎儿,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审判实践中,涉及胎儿继承案件的诉讼主体的确定,胎儿因尚未出生,不可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完成。在涉及胎儿继承的案件中,胎儿尚未出生的,宜以其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起诉或者应诉。在胎儿出生后,出生后的婴儿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在诉讼中,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代理其起诉或者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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