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做好公益事业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为投资主体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交通劝导、文明劝导等公共管理类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非营利性的城市绿化、街道保洁、公共卫生、孤残扶助等社会化服务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印、物业管理、网络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保障岗位。
二、认定程序
凡符合设置范围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认定,认定遵循按需设岗、以岗定员、总量控制、属地管理等原则。用人单位设置公益性岗位,须事先向所在区(市)县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须有设置理由、岗位类别、岗位个数、招录计划、工资待遇等内容,经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出文后方可招录人员和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安置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五)持《残疾证的失业人员;
(六)按城镇人口安置的失地人员;
(七)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八)随军家属、退役士兵、“两劳”刑满释放人员。
四、岗位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律法规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给予劳动报酬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
(二)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不得有转包代管、人岗分离、虚报人数、套取补贴等行为,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
(三)各用人单位必须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并按属地管理原则于每月20日前向所在区(市)县或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上报人员变动和工资发放等情况,作为补贴依据。
(四)建立不定期检查考核制度,每年由市、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就业服务管理局对各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实施监督管理,对管理不善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五)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公益性岗位有关数据载入信息系统管理数据库,同时将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等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
(六)在公益性岗位认定及补贴发放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工作人员予以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五、退出机制
建立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设置的公益性岗位出现下列情形的,由所认定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撤销。
(一)使用公益性岗位事由消失的;
(二)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满三年的(同级政府特批延长的除外);
(三)对公益性岗位管理混乱、对外转包,或者严重侵害上岗人员合法权益的;
(四)违法乱纪,通过虚假申报手段蓄意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
(五)应该撤销公益性岗位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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