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建设保修期限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工程建设保修期限的法律规定是: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屋面防水工程和屋内防渗漏工程为5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工程建设保修期限内的责任
责任承担规则如下:
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属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保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再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
3.因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自行承担质量责任。
4.因自然事故、社会条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均不承担民事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
三、工程建设保修期限的免责情形
1.如果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使用不当,如装修破坏建筑承重结构、擅自改造管线等造成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无须承担保修责任。
2.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应纳入施工单位的保修范围内。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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