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依照相关规定是允许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提取出来的。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便是可能的:
1)自购、自行修建或自行修理自有房产;
2)年满离退休年龄、提交离职申请的人士;
3)因身体状况无法继续工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合同的职员;
4)前往国外、港澳台居住的人员;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人员;
6)被纳入本城市低收入人群范畴并支付房租的职员;
7)职工在职期间被依法判处刑罚,以及将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超过两年后仍未寻找到新工作的职员;
8)职工户口迁移至其他地区,而非户籍所在地的职员在离开该地区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合同之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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