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合同的含义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合同它引进了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通过行政合同,普通公民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行政合同的广泛使用,将会减低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单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赞同,从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二、行政合同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类案件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
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
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行政合同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这个是可以的。
政府在不断的改革管理的形式,随着教育水平的逐渐的提升,我们参与政府的能力也在不断的提高,我们会对重要的事件进行关注,对一些事件会有不同的看法。行政合同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这个是可以的,但具体如何的操作,我们应该如何的进行,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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