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合同中如何规定违约责任?
《民法典》规定合同中是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的。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的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并因此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有过失一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债务人对其违约行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便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债务人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之下自由的来签订的,而《民法典》当中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的权利是很大的,比如在合同当中可以约定其中一方违约是另外一方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来支付违约金。法律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并不会做出过多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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