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8 08:43:07 4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钦州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3.护士执业证书补办申请表。

二、钦州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

第八条遗失补办条款护士遗失护士执业证书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补办证书的。

三、钦州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地点

钦州市钦南区金海湾东大街111号政务服务中心1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四、钦州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法律规定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条例》(2020修订)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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